通过传真提交国际申请
 

  问题:我打算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并要求1997年2月26日早期申请的优先权,而且将国际局作为其受理局。如果,由于某些原因,直到12个月优先权到期限(即,1998年2月26 日)的最后一天我才能提交申请而且这一申请是于午夜时分从纽约以传真方式提交的,是否可以认为我是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的申请,还是这一传真必须要提早发出以便其可以在日内瓦时间的午夜到达国际局?

  回答:根据PCT细则第80.4(b)条,任何期限的到期都是以该点的时间为准,不论是要求提交文件还是要求必须支付费用.因此,不是传送地或支付地的日期和时间而是收到文件地或收到支付费用地的日期和时间来决定是否满足时间期限。

  因此,你必须注意你发送传真的地方与你传真发送地之间的时差.瑞士日内瓦在一年中的大多数时间要比纽约早6小时,(但是这可能会有一些微小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地区间开始和结束夏令时的时间不同)。因此,如果你的传真是于纽约时间1998年2月26日晚11:30分发出的,它将于1998年2月27日早上5:30分到达日内瓦的国际局,也就是在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的期限到期之后收到。

  某些传真机被设定为重复发送,例如,如果发送不成功是由于目的地的传真机在当时十分繁忙造成的。那么需注意当传送最终成功时应被视为未超出有关时间限制。

  关于发送的传真只部分送达或部分清晰的情况,请参见PCT简报NO.07/1997第5页。

  请注意并非所有局都接受传真发送的文件,而且在那些接受传真文件的局中也不是所有的都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国际申请本身。同样需注意,根据传送文件的性质,大多数接受传真文件的局通常要求在14天内提交文件的原件,在某些情况下为自传真发送起另一段期间内。各局间的要求不尽相同;在PCT申请人指南第I卷A册附件B1和B2列出了详细情况并在就此问题插入的表格中进行了总结。

  在可能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避免在最后一刻提交文件,以避免由于可能出现的无法预见的情况导致错过重要的时间限制,例如由于传真机的技术原因,导致传真无法按时收到。



0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