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迟进入国家阶段而撤回优先权要求;进入国家阶段后撤回优先权要求的效力。
 

  问题:我在优先权日起十九月内提交了关于一份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由此,对所有选定局而言,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适用PCT条约第39条(1)的有关规定。根据PCT条约第39条(1)(a)规定进入选定局的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我已经进入了某些选定局的国家阶段。进入适用PCT条约第39条(1)(b)的那些选定局的国家阶段的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或是更迟是可能的吗?我可以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撤回优先权要求吗?另外,国际申请已经进入某些局的国家阶段,撤回优先权要求影响在这之前优先权要求的效力吗?

  回答:根据PCT细则第90条之二.3,申请人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的任何时候,可以撤回国际申请中提出的优先权要求;换句话说,如果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后国际局或受理局收到撤回优先权要求的通知,那么无论是在国际阶段还是在国家阶段都不能适用PCT细则第90条之二.3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进入某些局的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而非30个月,这与PCT细则涉及的“30个月”和PCT条约39条(1)的时限没有任何差别。

  如果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收到撤回最早的优先权要求的通知,那么从原优先权日起算并且尚未届满的任何期限,在没有其他优先权要求的情况下,自国际申请日起重新计算;如果有其他优先权要求,撤回最早的优先权要求导致自新的优先权日起算期限。(参见PCT细则第90条之二.3(d))。因此,就尚未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局而言,进入国家阶段的适用期限也就相应的延长了。

  应注意PCT没有对撤回优先权要求所涉及的某指定局或选定局作出规定。然而,如果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收到你的撤回通知,并在早于30个月已进入某些选定局或指定局的国家阶段,那么撤回优先权要求对已经开始该国际申请的处理或审查的那些指定局或选定局没有效力。(参见PCT细则第90条之二.6(a))。

  在撤回任何优先权要求之前,你必须考虑到这种撤回对依据包括在国际申请日或者其他优先权日之前公布的相关现有技术评价中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不利结果。这一因素使你宁可保留优先权要求,也不要延展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你不能通过撤回优先权要求而推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但是某些选定局或指定局允许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推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详细内容,参见PCT申请人指南VOL.II/A 至 D国家篇摘要。

  根据新修改的PCT细则49.6,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恢复权利,参见PCT newsletter 2002年第十期第3页。详细的信息将在今后的PCT newsletter中刊登。



0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