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新细则决定了扩展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系统,我很难决定的是,在2004年初我准备提出的国际申请是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还是仅履行第I章的程序,充分利用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你是否能解释一下依据第I章和第II章的程序,以便使我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做出决定。
答:追溯到2002年10月,PCT大会通过了PCT细则的修改,提出了“扩展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系统”,目的是使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更加合理化(见PCT NEWSLETTER 2002年10月封面)。根据新的系统,依据第II章目前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即作出一份书面意见,将被纳入依据第I章的国际检索程序中。新系统将适用于所有在2004年1月1日或2004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PCT申请。
以下内容首先解释的是,所有在2004年1月1日或2004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国际申请无论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都将适用新程序(1(a))。随后解释当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的后续程序(1(b))和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的后续程序(2)。
1. 依据第I章的程序
(a) 无论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新的检索和审查系统的特征普遍适用所有国际申请:
国际检索单位(ISA)将为2004年1月1日或2004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所有国际申请,在制定通常的国际检索报告(ISR)的同时,还作出一份书面意见(新PCT细则43之二)。注意,书面意见的作出,既不取决于该意见是肯定的或否定的,也不取决于国际检索单位是否根据PCT第17条(2)(a)宣布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主要特征如下:
·书面意见是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的非约束性的意见,它在内容上大致相当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目前的书面意见(IPEA);
·书面意见将同国际检索报告(或依据PCT第17条(2)(a)作出的宣布,视情况而定)一起,由国际检索单位传送给国际局(IB)和申请人;
·与国际检索报告不同,书面意见不会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
·除非得到申请人的请求或授权,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将不允许任何人或权力机构在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接触该书面意见(新PCT细则44之三.1(a)(i))。
(b) 如果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
与依据第II章的程序不同,在国际检索单位作出书面意见之前,申请人将没有机会向国际检索单位提出修改或答辩的机会。然而,在国际检索单位作出书面意见之后,即使在PCT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愿意,他也可以向国际局递交一份“非正式”的书面的意见陈述。注意,虽然对于非正式意见陈述的内容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应清楚的标明“非正式意见陈述”,以便国际局按这种情况处理。如果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这将是申请人反驳国际检索单位在国际阶段作出的书面意见的唯一机会。虽然任何这种非正式意见都会和下面所提到的报告一起转寄给指定局,但是它不会传送给国际检索单位(如果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也不会传送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对任何书面意见的答复都应依据PCT第34条作为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一部分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然后,在国家阶段由指定局决定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考虑该非正式意见陈述。
另外,在制定出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当然可以继续依据PCT第19条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如果没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那么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随后将被国际局转化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专利合作条约第I章)”(IPRP(第I章)),它在内容上与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基本一样。该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将:
· 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但不能在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新PCT细则44之二)(尽管当申请人依据PCT第23条(2)请求提前进入某指定局的国家阶段时,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可能会早于这个时间传送给该指定局,但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不应传送);
· 由国际局为公众查阅的目的提供,但不应在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新PCT细则44之三和PCT细则94.1(b))。
如果对于某一指定局而言,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使用的语言是其非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的一种,那么该指定局可以要求将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章)翻译成英语,在这种情况下,由国际局作出译文并传送给指定局和申请人。申请人将有机会用目前对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同样的方法对译文的正确性提出意见。目前,同样的方法正用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见新PCT细则44之二.3和4)。
2. 依据第II章的程序
当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新的初步审查系统的特征
由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通常被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为自己的首次书面意见,除非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知国际局不接受这份书面意见(PCT细则66.1之二)。
与第I章程序不同的是,申请人有机会提出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依据PCT第34条(2)(b))和对书面意见的答辩,这些都会被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考虑。如果有充足的时间,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出进一步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应努力满足审查员就申请所提出的异议并且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要有充足的资源提供这种服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通常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例外的情况见新PCT细则69.2)并且标有标题“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专利合作条约第II章)”这个报告将:
· 由国际局传送给每个选定局,但不应在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除非申请人按照PCT第40条(2)明确请求向选定局传送(新PCT细则73.2(a))。(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任何答辩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文件的一部分给选定局);
·由国际局向公众提供,条件是选定局请求国际局代表其提供这项服务,但不应在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届满之前,除非得到申请人的请求(新PCT细则94.1(c))。
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因素
一件国际申请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检索的结果和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的内容,当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不是完全肯定的时,申请人希望利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获得肯定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I章),可以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提出自己的答辩(书面的或口头的),或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提出修改。一个肯定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II章),将会对一些国家局在该申请的进一步处理上有相当大的影响,特别是对那些不要求对所有国际申请在授权之前进行实质审查或自己没有资源来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局。
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新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届满为准。然而,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想要推迟进入某些选定局的国家阶段而该选定局没有撤回对由于PCT第22条(1)的期限与其适用的国内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那么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之前提出。
注意,任何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提出或是将要提出的国际申请,仍然适用当前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