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PCT细则4.17提交声明时不再要求说明的信息
问: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我打算提交一个包括根据PCT细则4.17(ii)声明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有权申请并被授予专利的声明)。我仿佛记起上次我提交根据细则4.17声明时需要表明该声明所要适用的指定国。但是,我注意到根据请求书的新说明,声明的标准文本不再需要表明该信息。请问您能告诉我是否需要说明该声明以及其他根据细则4.17的声明所适用的指定国吗?
答:自2006年4月1日以后,所有的国际申请都只以电子形式予以公布,因此不再需要说明根据细则4.17所适用的指定国,并且在国际公布文本的首页也不再包括关于每一个声明所适用的指定国。(参见PCT Newsletter NO.03/2006,第三页)。
关于声明适用的指定国信息常用于要求关于除根据PCT细则4.17(iv)的发明人资格声明以外的所有声明,因为发明人资格声明已经在预印的表格的标题中说明了其是只对美国的指定。由于所有根据PCT细则4.17的声明(除根据细则4.17(v)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因为其已经与已公布的国际申请纸件一起传送给指定局)都由国际局单独传送所适用的每一个指定国,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需要指明声明所适用的指定局是必要的。
在2005年10月,PCT大会采用了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PCT细则,根据细则4.17所有类型的声明都将与国际申请一起以电子形式予以公布。这意味着任何申请人做出的声明都自动经由因特网有效地传送给所有指定局。因此不再需要申请人指出该声明所适用的指定局,并且也不再需要国际局将每个声明传送给每个涉及的指定局。这个改变节省申请人准备声明的时间,同样也消除了潜在错误。
对于提交根据细则4.17的声明的一般信息,参见PCT申请人指南卷一,102A到102J段,(www.wipo.int/pct/guide/en/)和请求书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