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建议:
在未要求该国在先国家申请为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PCT细则4.9(b)规定排除对该国指定的后果。
问题:
我提交了几个要求了在先德国国家申请为优先权的国际申请。根据PCT细则4.9(b)关于排除指定德国的规定,在这些申请中,我们标注了请求书表格中第Ⅴ栏相关空格。我随后又提交了另外一件国际申请,虽然该申请未要求在先德国国家申请为优先权(该申请要求了一项澳大利亚申请为优先权),但我还是标注了第Ⅴ栏相关空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标注了该空格的后果是什么?该申请是否还会指定德国?
回答:
PCT细则4.9(b)适用于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在后的国际申请要求了该国的国家申请为优先权并指定了该国,某些特定国家(当时包括:德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法规定该在先国家申请自动撤回。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PCT细则4.9(a)的规定,从自动全部指定的所有PCT缔约国中排除相关的国家,从而维持该在先申请。
虽然排除了对德国的指定,但是根据PCT细则4.9(b),你在第Ⅴ栏中排除的国家只能是在第Ⅵ栏中要求了在该国提交的在先国家申请为优先权的国家。因此,如果在申请日当天,国际申请的请求书部分包含了根据PCT细则4.9(b)不指定德国的指明,但未包含对该国在先国家申请优先权的要求,则应当由受理局指明该情况,而且你应当注意细则26之二(“增加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的规定,该规定给予申请人增加遗漏的优先权的机会,以免由于疏忽遗漏了一项优先权要求。根据PCT行政规程319段的规定,在细则26之二1(a)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如果受理局未收到任何改正或增加要求在先德国国家申请为优先权的通知,第Ⅴ栏中排除的指明会被取消,从而会重新恢复对德国的指定。受理局将会通过PCT/RO/146表格的方式通知你和国际局,第Ⅴ栏中排除的指明已经被取消。在这种情形下,你不需要采取任何的行为。
尽管如此,一旦你意识到你的申请中错误地排除了对德国的指定,你完全可以通知受理局,向受理局证实该国际申请未要求在先的德国国家申请为优先权。这会使更正程序更简单(受理局不必发出前段所提到的通知)并保证受理局直接适用行政规程319(b)段的规定。
上述情形同样适用于错误地排除了对日本,韩国或俄罗斯联邦的指定。
关于PCT细则4.9(b)涉及的更多的信息参见2003年11月及2006年4月PCTnewsletter中的实用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