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国际检索和初布审查单位的代理人
 

委托国际检索和初布审查单位的代理人

问: 我所在的欧洲专利代理公司向作为受理局的欧洲专利局错误地提交了一份国际申请。由于该申请的唯一申请人不是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居民或国民,该申请随后被欧专局依据细则19.4(a)(i)传送至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我公司能否在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时代理该申请,还是申请人必须委托其国籍或居所所属国的代理机构?如果我们不能代理RO/IB的事务,我公司能否代理该申请在欧专局为了国际检索和初审的目的作为国际检索和初步检索单位阶段的业务 (欧专局是该件申请的主管的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 ?


答:依据细则83.1之二(a),要成为申请人在RO/IB的代理人,其必须有权在国家(或地区)局,或申请人作为居民或国民所在地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执行业务的。除非有在相应的国家局(或地区)局注册过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否则你公司无权代理申请人的业务(参见PCT申请人指南中的相关受理局部分,附录C), 因此,如果申请人要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满足上述要求。

但依据PCT细则90.1(b) 和 (c),你们仍然有可能代理该申请,特别是为了检索和初步审查的目的,代理其在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业务。无论该申请向哪个受理局提交,或者哪个代理机构依据PCT细则90.1(a)条有权代理整个国际阶段事务,只要有权在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执行代理事务的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上述事务(关于谁有权代理国家或地区局事务的信息,见PCT申请人指南中相应的国家卷(概述),或联系相应的国家或地区局)。就你公司而言,由于你们有权在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欧专局代理业务,所以申请人可以委托你们专门代理其在欧专局(EPO)的事务。

实际上,申请人不必为了国际检索的目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因为在检索程序的过程中申请人不能与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对话,并且代理人也不能正常地向国际检索单位直接提交任何文件(依据PCT第19条的修改应由申请人或者在受理局代理其业务的代理人向国际局提交)。该代理人只能简单地接收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然而, 在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过程中,代理人可能需要答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者与审查员进行交流。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委托了另外的代理人,那么所有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发出的通知书将只邮寄给这个另外的代理人,而不是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委托的代理人。注意, 这个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被委托的代理人只能处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相关的业务,例如,其无权撤回国际申请。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委托代理人,通常需要向国际检索单位和/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一份单独的委托书,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见PCT细则90.4(b))。但是,请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已经放弃向其提交单独的委托书的要求,则不需要提交委托书(参见细则 90.4(d))。参见表格:www.wipo.int/export/sites/www/pct/en/texts/pdf/p_a_waivers.pdf

EPO对委托书的要求的详细的情况,参见EPO的官方刊物,2004年第5期,305页,

网址: 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epo/pubs/oj004/05_04/05_3054a.pdf
除了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委托书指定代理人,申请人还可以仅在签字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PCT/IPEA/401)中标注第III栏"专门为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委托的"代理人。



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