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期限为30个月的规定现将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PCT 条约22(1):不适用的撤回——塞尔维亚和黑山

  作为指定局,塞尔维亚和黑山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撤回依据其国家法不适用自2002年4月1日修改并生效的PCT 细则22(1)的通知。该撤回通知自2004年7月10日生效.

  这一撤回通知中表明,自2004年1月1日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塞尔维亚和黑山, 适用现行的30个月期限。

  由于塞尔维亚和黑山撤回了不适用的通知,作为指定局仍然保留不适用通知的仅剩下七个成员国:瑞士、芬兰、卢森堡、瑞典、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但上述七个成员国分别包含在地区指定(AP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中。因尔,申请人可以依据PCT 条约22(3)规定的31个月期限,进入包含上述成员国的地区阶段。

  关于依据PCT条约第一章或第二章进入指定局或选定局的国家阶段的期限表,请查阅:http://www.wipo.int/pct/en/texts/pdf/time_limits.pdf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PCT处  林梅



0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