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执法监督效率
 

  《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日前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一 深圳为什么要通过特区法规的形式,率先制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

  答: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是深圳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深圳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发明专利申请量连年居全国各大、中城市之首,去年深圳市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共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充分证明深圳的科技创新充满活力,而要保持这种活力,进一步促进创新,则必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事实也说明,在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一些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企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纠纷在大幅上升,有必要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近几年,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从国家法律层面,虽然先后国家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以保护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依然存在一些空白,如打击手段单一、赔偿数额偏低、证明困难、协调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大胆突破、大胆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对此,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将《若干规定》的制定工作列为200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庄礼祥亲自带队到市知识产权局调研,并挂帅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充分反映了市人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通常是制定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而深圳采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综合性的立法形式,这在全国还是首次尝试,那么,采用这样的立法形式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在国家法律层面得到了认可,明确了相应的权利和法律予以保护的范围。因此,对国家法律已明确的知识产权,都将构成《若干规定》予以保护的对象。

  《若干规定》主要从以下角度考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是建立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行政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等,提高保护水平;二是通过制度设置,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整体机制;三是强化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切实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维护,畅通维权渠道,同时,加大侵权成本和侵权责任,让权利人获得更有效和更公平的法律救济。围绕这三个方面的基本思路,构建了《若干规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因此,《若干规定》有如下特点:既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相抵触,在内容上也不拘泥于面面俱到,而力求制度创新,提高在执法程序和操作性层面上有所突破。

  《若干规定》在草拟过程中经过反复论证,征求了行业协会、企业和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华楠还带队专程前往北京召开有最高法院、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的实务专家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民大学、政法大学等研究机构、高校学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又专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学者和企业界提出宝贵意见,《若干规定》的基本思路也得到充分肯定。

  三 《若干规定》在化解证明难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权利人缺乏有效的取证手段和途径,难于固定证据,难于保证证据的合法有效。为了进一步解决证明难的问题,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与救济,《若干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明问题作出规定:

  1、证据义务方面:为追寻事实真相,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据的义务不限于权利人,案件当事人皆有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

  2、取证与固定证据方面:(1)现场检查。为了有效收集证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在收集证据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并明确规定可以要求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予以协助,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拒绝。此项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确立了有关单位的现场检查权;二是当事人可以协助取证;三是强化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义务,给现场收集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调查令。为了解决现实中有关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或者因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问题,规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可以持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此项规定,将调查令这一司法实践,上升为明确的法定制度,对解决如何从相关部门取得证据具有重大意义。

  (3)公证保全。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尽快获得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若干规定》要求公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证据保全。

  3、证据运用方面:为了保障权利人能在更有效的实现自身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若干规定》中对出现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或者现有的证据材料,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以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二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对事实进行说明;三是拒绝接受调查。此项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运用现有证据的权力,若涉嫌侵权人不予配合,将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4、证明责任负担方面:《若干规定》专门对技术秘密的证明责任进行了规定,减轻了权利人对他人接触其秘密方面的证明责任,只要求证明具有接触的可能,而无须证明具有接触的事实。

  四 《若干规定》为何对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计算作出专门规定?

  答:技术秘密往往不仅是研发成本高昂,而且事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事关企业的成败、存亡。在这次立法实践中,《若干规定》首先是将损失数额计算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固定的法定制度,对损失的计算提出明确的法规指引,要求在计算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研发成本等因素。其次,对于损失数额无法计算的情形,《若干规定》不再考虑以侵权利润或违法所得为标准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而将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作为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的唯一标准,不再将侵权人是否赢利作为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从而避免了侵权人以无利润规避法律责任,也避免了因利润过低甚至亏损时导致权利人无从获得赔偿。

  五 《若干规定》在加强执法协调、行政与司法协调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若干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提高保护效能,加大打击力度,规范案件移送,避免推诿扯皮。

  六 《若干规定》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行业协会不仅要帮助会员维权,还要指导会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会员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若干规定》赋予了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会员进行惩戒的权力,惩戒的情况还将载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七 《若干规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了哪些新的制度?

  答:知识产权保护在行政方面,目前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主要手段,措施单一,缺乏打击力度。为此,《若干规定》建立了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制度,规定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载入诚信档案,诚信档案还将与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征信系统进行必要的衔接。同时,以诚信档案制度为支点,建立了业务限制制度,在政府采购、承接政府投资项目、获得政府的奖励、资助和荣誉称号方面,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此外,《若干规定》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临时禁令制度、执法协调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知识产权预警制度、会展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八 《若干规定》最突出的亮点是什么?

  答:最突出的亮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建立了以诚信档案制度为支撑的知识产权监管体制;二是在现行法律的民事证据制度框架内,在取证、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明责任分担等操作层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进一步化解证明难;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技术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临时禁令制度等,建立了较为科学、公平的损失救济制度;四是建立了多层次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五是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九 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还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要做?

  答: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与水平,其中包括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行政与司法的衔接、企业内部保护机制的指引、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指导与监管等;二是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平台,围绕诚信档案建立知识产权日常监管体系;三是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制定诚信档案的具体管理规定,制定有关境外维权与预警的研究、预防和应对等配套措施。

  十 《若干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怎样的作用?

  答:《若干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行政执法与监管的效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有利于使权利人获得更加科学、公平的救济,有利于提高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利于为深圳的科技创新营造更加优质的法制环境。(深圳特区报 记者 杨柳纯 通讯员 曾尧东)



08-04-03